无棣安源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加强企业自我约束与管理,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按照《无棣县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参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范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无棣安源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大额度资金运作、职工权益维护、环保信息等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年度公开的信息
(一)年度报告
1.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利润、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经营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董事会报告摘要;
4.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5.本年度财务预算指标;
6.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7.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二)“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情况。
(三)履职待遇及有关业务支出情况
1.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2.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情况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期公开的信息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利润、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经营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五)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
第四章公开的方式、流程和时限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实行临时公开。
第十条 除本制度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依法向公司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公司对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通过厂务公开、向职代会报告等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有关信息,方便公众查阅企业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流程:责任部门起草拟公开资料→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责任部门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需要临时公开的重大事项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时立即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二)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重大信
息公开中的职责;
(三)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1.重大信息的编制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编制重大信息需各科室提供有关信息的,各科室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3.重大信息编制部门应将经过单位负责人审签后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公司综合室备案。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供;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次年的3月15日前提供;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
4.财务公开流程:起草拟公开资料→财务室负责人审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对外发布。
(四)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
(五)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1.财务管理室应在重大信息公开后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保管,并于次年4月底前将资料移交公司综合室归档。
2.重大信息档案后续管理及查阅、备份,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
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企业在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公开文件的编制情况,敦促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相关公开程序,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八条 企业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公司章程》、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